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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
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上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须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水利厅,在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告。不良行为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或将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长期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省水利厅将及时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告知申请人。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充分运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建立关联管理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凡在山东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平台发布信用信息后,方可参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和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等活动。未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信用信息的,不得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 
    第十六条 我省依托电子招标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等材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息认定以信用信息平台为准,凡未在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不符的,其主要人员资历、代表业绩等在资质审批(核)、招标投标活动中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将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在水利工程招标评分办法中,应含有信用等级、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等分值。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对守信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在资质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日常监管、评优评奖等活动中优先考虑,给予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市场主体,限制其参与我省水利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活动,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不予办理出省备案手续,同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 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将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除采取第十九条中的惩戒措施外,实行市场禁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 
    2、围标、串标; 
    3、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4、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 
    5、对重(特)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6、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 
    7、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外省外行业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间不得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 
    1、被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2、被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 
    3、被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信用等级为CCC级(信用较差)或相应等级的; 
    4、未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信用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两次招标失败或其他不招标情形的,发包人不得自行选择CCC级或在公示期内有不良行为信息的市场主体作为承包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对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进行随机抽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人员及职责,保证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对不真实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瞒报、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抽查、检举、投诉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Tags: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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